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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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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红花岗区农牧局更新时间:2023/8/4 21:57:33
网站名称:红花岗区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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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114号  (邮编:563000)
电话传真:0851-28223633、0851-28700696
电子邮箱:hhgnmj#163.com(发电子邮件时请将#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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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黔ICP备05001470号-1
相关简介:

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发[2010]16号)和《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发[2010]10号),设立遵义市红花岗区农牧局(遵义市红花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农工委),为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派出机构,与区农牧局合署办公。

红花岗区农牧局机构职能

(一)负责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实施办法的拟订;承担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发展农业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四)承担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完善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履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外来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备案登记工作;行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权。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动物、植物新品种引进试验及示范推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农村能源、畜牧、水产业、畜牧品改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扶贫开发计划、产业化扶贫规划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区级扶贫开发规划项目,产业化扶贫规划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规划项目的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并组织绩效考核和验收;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承担外援帮扶我区项目的对接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定点帮扶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龙头企业的资格审查、引进和扶贫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产业化扶贫、科技扶贫和生态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的统计、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贫困村农民技术培训、 “绿色证书”培训;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涉农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农委、市农工委、市扶贫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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