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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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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贵州省书法家协会更新时间:2023/8/4 21:56:44
网站名称:贵州省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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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科学路66号省文联办公楼  (邮编:5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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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黔ICP备13002943号-1
相关简介: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82年11月1-6日成立,是贵州省文联领导、中国书法家协会指导下的全省书法、篆刻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工作者、艺术家的桥梁与纽带。

一、贵州省书法家协会下设:1、创作评审委员会2、学术委员会3、文化产业委员会4、展览部5、组联部6、教育委员会7、宣传出版委员会8、贵州芙峰印社9、贵州众山印社。

二、现有中国书协会员150余人,省级会员1500余人。

三、编辑出版《贵州书艺》季刊。

四、常年举办三大展:1、临帖展;2、行草展;3、楹联展;

4、“茫父杯”书法双年展;

贵州省书协肩负普及和推广书法艺术的职责,常年举办了中国书法家进万家系列活动,深入基层举办书法展览、培训讲座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赞赏,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多次被中国书协、贵州省文联评为先进集体。

贵州省书协全体同仁满怀信心,本着服务、创新的工作意识,将会向广大人民群众奉献更多、更好的书法作品,弘扬祖国传统文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

2010年7月19日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简称“贵州省书协”。

第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联络、协调、服务和有关指导。

第三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开展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业务活动。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广泛团结我省各民族书法家、篆刻艺术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和爱好者,努力提高我省书法队伍的群体素质,为繁荣我省书法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政治上、行政上接受中共贵州省文联党组和省文联主席团的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指导,并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贵州省贵阳市科学路66号省文联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策划、组织举办全省性书法创作、展览、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指导、协调各团体会员举办的书法活动。

(三)作为中国书协的团体会员,完成中国书协委托的各种工作。

(四)作为贵州文联的直属群团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文联的直接领导,完成其计划安排及下达的任务。

(五)视条件和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协办或承办省际,全国或涉外性的书法篆刻展览、大赛等活动。

(六)参与和指导基层书法篆刻展览、评奖及研讨等活动。

(七)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支持、组织和指导各种形

式的书法教育活动。

(八)积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贵州省各地、州、市书协及系统的合法书协团体,皆可经过申报批准手续,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贵州省内公民,凡赞成本会章程,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入会:1.在中国书协主办的展览入展一次2.本会主办的展览获奖一次或入展两次3.在专业性书法报刊上发表过作品、文章4.多年从事书法组织工作,教育工作并有成绩者。

第九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所在团体书协的介绍及本会会员二名作为介绍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供作品或论著,经我会审批,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各团体会员,有努力提高本团体书法创作和理论水平的义务,有发掘、培养人才的责任.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省书协原则上不管理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享有所在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遵守宪法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省书协会员,如改变通讯地址,应及时准确地告之本会。超过三年不缴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有严重违法、触犯刑律者,其会籍则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贵州省书协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产生的理事会执行协会的领导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各团体书协按本协会代表大会主席团分配名额推举,并经大会选举通过组成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所分配名额自行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届期内重大任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为本会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贯彻理事会决议精神,领导完成届内预定目标及年计划。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由于工作更动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代表该团体者,即应由该团体会员单位向协会说明原因,另推适当人选报省书协常务理事会审批替换。因工作需要增补理事,亦可通过同上程序增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在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协商通过方式,聘请对我省书法艺术事业卓有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省文联业务费拨款

(二) 社会资助

(三) 会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会由省文联统一管理,由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省文联及有关上级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程序属于贵州省文联,省文联未履行终止程序之前,本会无自行终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8日贵州省书协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 三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后,送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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