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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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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更新时间:2023/8/4 21:57:51
网站名称: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
相近名称:荔波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荔波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荔波县政务中心,荔波政务中心
网站地址: 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   辅助域名: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
中文网址: 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力达路102号  (邮编:558400)
电话传真:0854-3516111、0854-3516123
电子邮箱:lbxzwzx#126.com(发电子邮件时请将#改为@)
QQ号码:[ 暂无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的QQ号码 ]
网站备案:黔ICP备12003657号
相关简介:

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09年12月,原设立18个窗口,进驻部门18个,由县招商局代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2010年10月,县委、县政府决定调整充实中心班子成员,落实中心工作人员,启动新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内设综合科、业务科、督查科、政府采购中心、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络信息科、便民服务热线中心7个科室。2011年11月28日新服务中心正式启用,中心服务大厅总面积4372平方米,服务窗口99个,办公卡座120个。大厅功能完善,服务设施齐备,内设行政收费处、商务中心、投诉室、咨询服务台、LED显示屏、查询机、排队机、填单台、停车场等服务设施。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各类事项156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146人,进驻单位总计34个,其中常驻窗口单位28个,综合窗口单位6个。

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成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系统,该系统包含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电子监控系统、行政审批网站、电子公告发布系统、排队及评价系统等10个子系统的信息化系统工程,设有信息点348组、72个监控摄像头、80个语音点分8个语音区、20个电子公告发布点、2个网络机房、1个评标室、1个开标室、1个多功能会议室,自助查询机、排队叫号机各2台。同时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实时监控,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全程实行电子监察。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荔波县除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覆盖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系统外,还创新服务方式,以四个机制着力打造阳光政务平台。

一是“两集中两到位”。全县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三定”方案中成立了行政许可服务科,明确行政许可科服务科长、单位骨干进驻中心办公。在全县的23个政府职能部门中单设行政许可服务科的有18个,与其他股室合署办公的3个,在其他股室增挂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的2个。

二是“一审一核制”。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除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论证、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以及检疫、防疫的事项外,都实行“一审一核”制,窗口首席代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直接签发审批决定。全县实行“一审一核”的审批事项有119项,占所有审批事项的63%。通过“实行一审一核制”能够准确反映部门主要领导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授权情况。

三是“双转入双考核”。县委、县政府授予中心最大人事管理权限,对进驻人员实行“双转入双考核”。“双转入”即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党组织关系转入。“双考核”是指进驻中心工作人员业务上受窗口单位领导,日常管理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年度考核由政务中心统一负责,中心将年度考核结果通知窗口单位,考核优秀的,由窗口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是“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全县职能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的内容、规格、式样等同,实行一印两模,两个印模用编码加以区别,13位编码中,第八位为“0”的印章为单位行政机关印章,由单位日常使用。第八位为“8”的印章为窗口审批专用章,专用于窗口项目审批工作,在行政审批服务方面具有与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决定和要求,制定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公告事项增减变动情况,适时公开事项办事指南,规范行政审批业务行为。(三)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各服务窗口高效、快捷地实施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统一收缴县直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并适时通报政务工作情况。(四)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地、县有关行政审批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六)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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