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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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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清镇市档案局更新时间:2023/8/4 21:57:23
网站名称:清镇市档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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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清镇市档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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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清镇市档案馆,是根据中共中央1959年1月7日“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的通知”精神,于当年3月15日开始筹建,9月20日正式建成,隶属当时的县委、县政府领导,是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职能机构。1981年,县委根据中发(1980)16号文件精神,于5月21日以组干字(1981)044号文件精神批准成立清镇市人民政府档案局(馆)。198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明确档案馆为事业机构,归县政府直属的档案管理,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处办公。1992年,清镇撤县设市后更名为清镇市档案局(馆),1997年12月被贵州省档案局授予贵州省二级综合档案馆。2008年7月被清镇市文明委以清文明委(2008)9号文件命名为“清镇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清镇市档案馆1990年被列入清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于当年由省、地、县三级共投入资金40余万元建设。规模为砖混结构三楼一底局(馆)合一建筑,总面积1252.3平方米,使用面积851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475平方米,其它用房376平方米)。目前馆藏档案41327卷,馆藏图书近5000册,这些档案资料形成于清朝、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时期,跨度近三百年,较全面地反映了清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轨迹。清镇市档案局(馆)属参公事业单位,其中参公编制16名,事业编制3人。

2010年,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镇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0〕42号)和《中共清镇市委、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清党发〔2010〕20号),清镇市将原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原市史志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档案局,设立清镇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清镇市档案局(馆)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工作和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档案和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监督、指导全市档案、地方志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拟定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承担全市档案及地方志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发利用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资源;组织编纂党史、地方志书、地方志综合年鉴;指导全市档案、地方志资源建设、档案科研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档案资料,承担档案史料的编辑、研究、出版工作;

(四)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负责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民情资料的接收和征集工作;负责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工作;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对档案进行保护与抢救。

(五)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现行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公开性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

(六)拟定全市档案和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全市档案资料信息资源库和地方志资料数据库;监督和指导全市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

(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督办、接待、财务、目标考核、统计、信息、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拟定全市档案、地方志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档案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大型活动、档案史料的拍摄、制作、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具体工作和档案陈列与展览工作;负责“贵阳档案信息网”和“清镇档案信息网”网站组稿、采编、上传工作。

(二)档案业务监督指导科

依法负责全市档案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拟定档案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档案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考核、审批、颁证;承担全市档案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办违法行为和案件;承办有关档案许可事项;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审批工作;制定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经济科技档案指导科

监督指导市属各类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档案以及农业农村档案、民生档案工作;拟定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活动、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或授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认定;监督并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定期登记、上报,指导并参加重点工程项目竣工的档案验收;监督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建档工作。

(四)保管利用科

负责市本市行政区域内文件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及市属企事业单位档案的接收进馆和馆藏档案编目工作;负责调查了解散失在社会上的重要档案、文献资料情况,拟定档案文献资料征集标准及办法,并组织征集;负责对馆藏珍贵破损档案进行保护性修复和处理,并承担馆藏声像档案保养、剪辑和复制工作;承担重要、珍贵和利用频繁的档案资料缩微复制工作。负责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规范化、科学化保管和统计;负责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记录及调控和“十防”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接待来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馆藏档案资料利用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经审查可复制的档案资料;负责档案馆档案利用信息的收集、反馈;依法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承担馆藏档案鉴定工作,提出保存与销毁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必须保存的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承担对馆藏建国后档案的解密、降密工作,负责确定馆藏档案开放与控制的范围。

(五)史志科

承担规划、组织志书、年鉴、党史的编纂、编修的调研、协调和志稿审改及出版审查工作,出版发行《清镇年鉴》。负责拟定市档案馆档案史料编辑研究工作中、长期规划及组织实施;负责馆藏档案资料信息的研究、加工及整理;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16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馆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副馆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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