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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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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从江县环境保护局更新时间:2023/8/4 21:57:59
网站名称:从江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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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从江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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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321国道从江县建设局附近  (邮编:557400)
电话传真:0855-641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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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码:[ 暂无从江县环境保护局的QQ号码 ]
网站备案:黔ICP备5226330012号
相关简介:

从江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督促全县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的推进;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四)承担落实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州污染减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污染减排具体措施、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污染减排协调、督查和考核;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大气及水环境保护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州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工作措施,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等辐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环境保护局和县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从江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从江县环境保护局于2001年12月成立,行政编制,内设有办公室(人事财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污染防治股三个股室,并设有县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副科级)、县环境监察大队(副科级)、环境监测站(正股级)三个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督促全县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的推进;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四)承担落实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州污染减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污染减排具体措施、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污染减排协调、督查和考核;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大气及水环境保护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州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工作措施,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等辐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环境保护局和县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管理工作;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务工作、绩效目标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县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事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国家、省、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组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指导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环境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推广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参与工业和非工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承担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考核。

(三)污染防治股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组织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承担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并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指导、督促、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及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保留从江县环境监察大队,为县环境保护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承担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督促工作;承担县管辖范围的县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监管及排污费征收督促工作;负责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开展调查;受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承担环境信访工作;承担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水污染纠纷;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保留从江县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为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州污染减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全县污染减排的具体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乡镇、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全县污染减排协调和考核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对全县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减排工作的日常督察;组织开展污染减排有关宣传培训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保留从江县环境监测站,为县环境保护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仲裁监测,环境现状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综合技术动态档案,为加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污染源动态变化的技术报告,按时上报环境监测月报、季报、年报,定期编报与发布环境状况简报(或公报);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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