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办理优待抚恤、双拥工作、军休安置、退伍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捐赠、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婚姻登记、区划地名、社会福利、救助管理、福利彩票、殡葬改革、民间组织、慈善事业、老龄工作、收养登记、村务公开等工作业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九)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及其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三)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维护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抓好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被收容人员的遣送工作,抓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八)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担县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真诚提示: 本网页所提供的大方县民政局联系方式,包括网站域名、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基本简介等信息。
均来自互联网正规渠道收集。如发生变更、出现差错,请联系管理员(邮箱是007@gz007.net)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