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机构职能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在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州长的提名,决定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州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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